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昌启,男,1932年10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经伟,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创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长河,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郑昌启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创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郑昌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郎贵梅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