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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波、孙建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46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波。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建功。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46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波。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建功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宁夏东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文银,经理。

孙波、建功因与宁夏东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再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4)3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华

代理审判员  丁俊峰

代理审判员  杨心忠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