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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华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吴玖俐、徐丽、新疆协和天然物产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宜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3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新疆华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蜀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玖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3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新疆华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蜀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玖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丽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协和天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乌鲁木齐宜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新疆华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玖俐、徐丽、新疆协和天然产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宜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疆华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代理审判员  李晓云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