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西藏安达石材工艺雕刻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铁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西藏安达石材工艺雕刻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张路安,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西藏安达石材工艺雕刻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张路安,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铁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刘青林,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西藏安达石材工艺雕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铁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养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藏法民一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安达公司与铁路养护公司签订的《片石购买合同》及《片石购买补充合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应为合法有效。二审判决认为《片石购买补充合同》中的数量条款约定不明,导致合同不成立,系错误适用法律。(二)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安达公司与铁路养护公司在《片石购买补充合同》中约定的片石数量应指2009年11月26日之前已开采及加工好并现存于阿益嘎孔、森格卡岗两个采石场的片石,而非铁路养护公司主张的39409.72立方米片石。根据《评估报告》实地测量的结果,两采石场开采及加工出的粒径为5至40厘米规格的片石净方量为151919.77立方米。铁路养护公司应按照《片石购买补充合同》约定购买现存于两采石场内的符合质量及规格的尚未履行完的151919.77立方米片石并支付相应价款。安达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需由当事人明确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无法确定,合同不成立。安达公司与铁路养护公司签订的《片石购买补充合同》中对于片石购销数量并无明确约定,仅在第三条第5款约定了“本合同所说片石特指现存于安达公司在安多县帕那镇森格卡岗采石场(铁路里程DK1472+000)和阿益嘎孔采石场(K1470+000)两石场内规格和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片石”,且双方对于“现存”片石数量存有争议。因此,二审判决认定《片石购买补充合同》不成立,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安达公司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片石购买补充合同》中约定的现存片石数量系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一方面,铁路养护公司安多车间出具《工程数量计算单》的时间为2009年1月9日,在签订《片石购买补充合同》之前。对于何时终止合同、何时停产应按照《片石购买补充合同》第十一条关于“本合同所指片石由乙方拉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经验收计价结算款项结清时,本合同自动废止”的约定履行。本案一审审理期间进行的现场鉴定只能证明2011年8月4日时两片石场所有的片石数量,不能得出现场鉴定时的片石数量即为2009年11月26日签订《片石购买补充合同》时现存片石数量的结论。另一方面,在2009年9月29日的协调会上,安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的片石方量为“有4万4千方,破好的,山场估计有2万方,没破的”,与安达公司主张的《评估报告》确认的片石方量存在较大差距。本案中,《片石购买补充合同》因数量条款约定不明确而未成立,安达公司因信赖该合同的成立而遭受了损失。对于《片石购买补充合同》的数量条款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未成立,双方都有过错,二审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安达公司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安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藏安达石材工艺雕刻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魏文超

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吴凯敏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新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