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660号 被申请人(二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韶关市第二拖拉机有限公司(原广东省韶关市第二拖拉机厂)。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福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灿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展伟。 再审申请人邓光辉因与被申请人韶关市第二拖拉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邓光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郎贵梅 代理审判员 罗 霞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