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023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正大菱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保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学胜,山东佳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满曰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运东,该公司财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宋洪昌,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东正大菱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济宁德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正大菱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