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92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浏阳市中洲烟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镇。 法定代表人:黄建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刚,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自美,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浏阳市牛石出口礼花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荷花办事处聂桥村。 法定代表人:蒋文法,该厂厂长。 再审申请人浏阳市中洲烟花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浏阳市牛石出口礼花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浏阳市中洲烟花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殷少平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佳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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