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富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民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红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鲍柏青。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君隆鼎源置业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冯军义,该事务所负责人。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薛思忠。 一审第三人:王娟。 一审第三人:杜建成。 一审第三人:杨焘。 再审申请人陕西富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鲍柏青、洛阳君隆鼎源置业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薛思忠、一审第三人王娟、杜建成、杨焘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陕西富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