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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九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贤友债权转股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81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贤友。 委托代理人:颜蓉,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惠庆,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81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贤友。

委托代理人:颜蓉,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惠庆,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乐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汪定云,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卫东,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九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定余,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少雄,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凡罡,北京市仁人德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甘肃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贤友,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武汉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贤友,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夏胜竹。

一审第三人:刘向东。

一审第三人:王文海。

一审第三人:连素珍。

林贤友与武汉徐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东公司)、湖北九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如公司)、甘肃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夏胜竹、刘向东、王文海、连素珍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30日作出(2013)民一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林贤友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林贤友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根据《协议》的内容,认定“竞得后投资比例林贤友占55%,徐东公司占45%,享有投资比例的盈利、承担联合开发的风险。”作为撤销一审判决的理由文不对题。2、二审判决根据《备忘录》的内容,认定“九如公司系林贤友与徐东公司合作开发010地块的项目公司,林贤友为合作开发九如项目投入徐东公司资金共计9300万元,这笔投资应转入项目公司,由九如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对010地块进行开发。”此认定正是对林贤友一审诉求的支持,不能成为驳回林贤友全部诉求的依据。3、二审判决以“徐东公司尚未实际取得010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010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已变更至九如公司名下”为由,认为徐东公司已履行了《承诺书》中承诺的将010地块项目开发权变更至九如公司名下的义务,既缺乏证据支持,也违背了项目开发相关的法律常识。4、二审判决认定海堰公司行政诉讼一案中:“3450万元应认定为徐东公司对010地块项目开发的实际支出。”《备忘录》“并不能成为林贤友否认该3450万元系徐东公司对010地块项目开发之投入资金的理由。”该认定既违反审判程序,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5、二审判决根据《协议》认定010地块的成交价35800万元中“林贤友应投资的比例为55%,即19690万元”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的。6、二审判决驳回林贤友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徐东公司辩称,1、二审判决引用《协议》内容作为撤销一审判决的理由完全正确。2、林贤友作为九如公司股东已实际通过010号地块土地实现了9300万元对应的权益。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徐东公司侵害了林贤友的合法权益,二审以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林贤友的诉讼请求是完全正确的。3、徐东公司已将《国有土地成交确认书》变更至九如公司,该项目的开发权益已经归属于九如公司,徐东公司已经完成了《承诺书》约定的义务。4、徐东公司为九如公司p(2004)010号地块替九如公司支出的赔偿款当然应该算作是徐东公司对双方合作项目的投资。故,二审法院的认定既符合审判程序,又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5、林贤友未足额投资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综上,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是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的,应当予以维持。

九如公司辩称,1、010地块建设用地开发使用权由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确权至九如公司名下,九如公司依法享有010地块开发权益。2、九如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建立了完善财务制度,九如项目的原始会计账簿与权属文件均在九如公司。3、本案中林贤友与徐东公司之间系房地产合作开发关系,九如公司系林贤友与徐东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的项目公司,林贤友对超出九如公司注册资金的投资约定为贷款,贷款相关事宜应当依据合作开发协议来确定,在合作开发协议合法存续的情况下,林贤友无权要求九如公司返还该贷款。综上,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是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的,应当予以维持。

甘肃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夏胜竹、刘向东、王文海、连素珍均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林贤友以徐东公司和九如公司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主张要求赔偿其投资本金及利息,并交付相关权属文件而引发的纠纷。当事人争议的关键问题是徐东公司和九如公司是否侵害了林贤友的权益。

纵观本案事实,1、林贤友与徐东公司于2004年3月17日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载明:双方联合竞标汉正街010地块,本项目竞拍保证金风险及竞得后投资比例林贤友占55%,徐东公司占45%,享有投资比例的盈利、承担联合开发的风险。2、2004年3月17日的《协议》签订之后,相关人员又签订了一系列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林贤友与徐东公司于2006年11月22日签订的《备忘录》以及林贤友、徐东公司、九如公司三方签订的《协议书》等,均是对2004年3月17日的《协议》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从签订的一系列文件来看,均明确约定了“合作开发”、“共同联合竞标”、“本项目竞拍保证金风险及竞得后投资比例”、“享有投资比例的盈利、承担联合开发的风险”等关于共同合作开发的内容。3、2004年3月18日,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向徐东公司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确认徐东公司为010地块中标人。2006年11月7日,经徐东公司申请,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就010地块重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确认九如地块中标人为九如公司,同时废止2004年3月18日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4、2006年11月7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明确规定,土地竞得人须交清土地价款、拆迁验收完毕后十五个工作日才能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本案材料来看,010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是3.58亿元,徐东公司与林贤友投资成立的九如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未缴足、投资交纳的土地价款仅缴纳了1.4亿元左右,因此,在未缴足土地价款等费用的情况下,根本就不可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5、林贤友明确认可投入的9300万元资金已经作为土地价款交付给了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6、徐东公司与湖北海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支付补偿款的调解协议且在法院的监督下支付了上述补偿费用后湖北海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才向法院办理了撤诉事宜。上述纠纷确系因为合作开发010地块而引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