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提字第7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王桂生。 委托代理人:蒋光辉,北京市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马秋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龙江,该公司员工。 王桂生因与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亚公司)借款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高院(2010)豫法民提字第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1)民再审字第314号民事裁定书,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桂生及委托代理人蒋光辉,华亚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龙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民提字第376号民事判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郑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华 代理审判员 杨心忠 代理审判员 丁俊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 忱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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