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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桂生一般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提字第7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王桂生。 委托代理人:蒋光辉,北京市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秋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提字第7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王桂生。

委托代理人:蒋光辉,北京市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秋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龙江,该公司员工。

王桂生因与郑州华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亚公司)借款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高院(2010)豫法民提字第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1)民再审字第314号民事裁定书,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桂生及委托代理人蒋光辉,华亚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龙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民提字第376号民事判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郑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华

代理审判员  杨心忠

代理审判员  丁俊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 忱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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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