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田明杨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田明杨,男,汉族,1980年4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保山市,初中文化,农民工,户籍地保山市XX区XX乡XX村委会XXX组XX号,暂住地上海市闵行区XX镇XX村XX组公司宿舍。2012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在押。 上海市第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田明杨,男,汉族,1980年4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保山市,初中文化,农民工,户籍地保山市XX区XX乡XX村委会XXX组XX号,暂住地上海市闵行区XX镇XX村XX组公司宿舍。2012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在押。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田明杨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8月1日以(2013)沪一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明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田明杨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12月12日以(2013)沪高刑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田明杨与被害人徐某甲(女,殁年19岁)之母梁某某同系上海XXX木业有限公司职工,分别居住于上海市闵行区XX镇XX村XX组公司仓库平房两间宿舍内。田明杨因纠缠徐某甲被梁某某制止而起报复之念。2012年11月1日7时许,田明杨趁徐某甲父母离开住处之机,携带事先购买的菜刀等刀具至徐某甲住处,用菜刀砍切徐的头、颈部等处多刀,致徐某甲失血性休克死亡。田明杨作案后被徐某甲之父徐某乙等人发现围堵,后被接警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害人徐某甲住处提取的血迹、从被告人田明杨住处提取的血迹、田明杨的毛衣等物证,超市销售凭证,证人徐某乙、唐某某、梁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明从徐某甲住处、田明杨住处提取的血迹及田明杨毛衣上提取的血迹均为徐某甲所留的DNA鉴定意见、证明田明杨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田明杨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明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田明杨因纠缠被害人徐某甲而被徐的亲属制止,即生报复杀人之念,持事先准备的菜刀砍击、切割徐某甲头部、颈部数十刀,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刑终字第144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田明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利然

代理审判员  吕梅青

代理审判员  杜曦明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文明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