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温心、赵亚伟与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政府与赤峰市翁牛特旗水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2013)民一终字第2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心。 委托代理人:申昀辉,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亚伟。 委托代理人:申昀辉,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翁牛特旗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2013)民一终字第2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心。

委托代理人:申昀辉,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亚伟。

委托代理人:申昀辉,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翁牛特旗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党政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南振虎,旗长。

委托代理人:邢长青。

委托代理人:杨淑岚,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牛特旗水利局(原名翁牛特旗水务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全宁路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少新,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心、赵亚伟与上诉人翁牛特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翁牛特旗政府)、被上诉人翁牛特旗水利局财产害赔偿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0)内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温心、赵亚伟及翁牛特旗政府均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7日进行了询问。温心及其与赵亚伟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申昀辉,翁牛特旗政府委托代理人邢长青、杨淑岚,翁牛特旗水利局委托代理人王少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内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温心、赵亚伟与翁牛特旗人民政府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友祥

审 判 员  刘银春

代理审判员  谢爱梅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鹏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

上一篇:杨喆生错误执行赔偿赔偿申诉赔偿决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