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一终字第2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心。 委托代理人:申昀辉,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亚伟。 委托代理人:申昀辉,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翁牛特旗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党政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南振虎,旗长。 委托代理人:邢长青。 委托代理人:杨淑岚,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牛特旗水利局(原名翁牛特旗水务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全宁路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少新,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心、赵亚伟与上诉人翁牛特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翁牛特旗政府)、被上诉人翁牛特旗水利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0)内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温心、赵亚伟及翁牛特旗政府均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7日进行了询问。温心及其与赵亚伟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申昀辉,翁牛特旗政府委托代理人邢长青、杨淑岚,翁牛特旗水利局委托代理人王少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内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温心、赵亚伟与翁牛特旗人民政府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友祥 审 判 员 刘银春 代理审判员 谢爱梅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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