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2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市大力神轧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北部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陆伟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娟,北京市怡德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宝堂,北京市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华韵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连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相杰,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时英,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无锡市大力神轧钢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华韵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无锡市大力神轧钢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代理审判员 张小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