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7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诸暨市利鸿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利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岚,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霍建明,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法定代表人:王琨,该分行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孙莉,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浙江经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浙晓,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诸暨市利鸿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浙江经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民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诸暨市利鸿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雷继平 审 判 员 沙 玲 代理审判员 周伦军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