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3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丐俊。 委托代理人:肖建雄,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连华,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 负责人:杨勇,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负责人:陈伟,该分行行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澧县天云文物园林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文清,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杨丐俊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澧县天云文物园林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一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杨丐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李晓云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