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87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树成。 委托代理人:丁振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讯陶,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郑友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丽珍,该局国资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云海军,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郑树成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一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郑树成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郑树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树成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张小洁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