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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树成与唐山市丰南区财政局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87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树成。 委托代理人:丁振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讯陶,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87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树成。

委托代理人:丁振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讯陶,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山市南区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郑友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丽珍,该局国资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云海军,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郑树成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市南区财政局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民一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郑树成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郑树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树成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张小洁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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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