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2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卞先卿。 委托代理人:卞晨光。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贾振瑞。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豫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新献,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卞先卿、贾振瑞因与被申请人河南豫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民一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卞先卿、贾振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王展飞 代理审判员 张小洁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