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全讯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琼,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琼,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大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贡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伯胜。 委托代理人:李鹤,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全讯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大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2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全讯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