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知行字第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秀增。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万琦,该委员会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姜秀增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4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姜秀增申请再审称:(一)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四个不同点:1、本专利申请的中水管有连接各家各户的部分,对比文件l没有。2、本专利申请的中水管有埋设于地下的部分,对比文件1没有。3、本专利申请的中水管可以收集和利用生活产生的全部中水,对比文件l只能收集利用一部分中水。4、本专利申请的管道排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