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55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马胜民,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温孟强,该公司董事长。 黑龙江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金信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黑民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抗(2013)82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存在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佳 审 判 员 左 红 代理审判员 邱 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