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4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魅力四射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124号山东体育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李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裕,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楠,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纪晓慧。 委托代理人:纪晓腾,男,汉族,1968年8月19日出生,系纪晓慧之兄。 再审申请人山东魅力四射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魅力四射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纪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魅力四射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魅力四射公司与纪晓慧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首先,魅力四射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满与纪晓慧的哥哥即本案纪晓慧代理人纪晓腾系交往多年的朋友关系,双方曾就多笔业务展开合作,纪晓腾也予以认可。2010年初,纪晓腾曾与李满商议济南金龙大厦西楼的建设问题,待济南金龙大厦西楼装修好后,可以拿出部分办公场地,由双方合作设立投资公司。因纪晓腾曾担任过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办事处项目经理一职,可以获得好的项目,纪晓腾表示其先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装修,将来成立投资公司的时候,魅力四射公司提供办公场地,由投资公司无偿使用。后纪晓腾委托其妻宋艳春、其妹纪晓慧陆续向魅力四射公司汇款人民币1000万元。因此,魅力四射公司接收上述款项是基于与纪晓腾之间的约定,同时也将上述款项按约定进行了支配,魅力四射公司从未以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诺上述款项系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作为一个完整的借款合同关系,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借款细节协商一致并达成合意后方可成立,而本案纪晓慧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以上合意。本案诉争款项是分八次汇出,竟没有一次证实其是借款的证据,恰恰说明双方在来往上述款项时从未将其作为借款对待,纪晓慧除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外,也从未要求过纪晓慧偿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规定,纪晓慧无法举证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判决仅以纪晓腾、纪晓慧向魅力四射公司汇过款,便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忽视了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径直判决魅力四射公司承担偿还义务,于法无据,应予纠正。二、二审判决认定未予偿还的数额有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魅力四射公司与纪晓慧、纪晓腾来往的款项中,魅力四射公司曾于2011年4月15日向山东欧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公司)汇款人民币100万元,而欧亚公司工商登记情况显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李祥健系纪晓慧之夫,纪晓慧对此也当庭表示认可。尽管纪晓慧当庭辩解该100万是基于其他关系所汇,却始终没有出示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因此该辩解不能成立。该款项应认定为魅力四射公司已向纪晓慧进行支付,应从本案诉争款项中应予扣除。三、二审法院未依法定程序调查收集涉案的主要证据。魅力四射公司曾应纪晓腾要求,向苍山县华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转款300万元,向欧亚公司转款100万元,并出示了证实转款的单据。由于上述转款行为系纪晓腾安排,而魅力四射公司与该两公司没有联系,无法取得纪晓腾安排汇款的相关证据。在二审审理期间,魅力四射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请求依法调取上述证据,二审法院接受了魅力四射公司的申请后,却始终未核实上述情况,直接影响本案裁判结果,而魅力四射公司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二审法院未予调查收集,最终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魅力四射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纪晓慧提交意见称:魅力四射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主要涉及以下问题:一、魅力四射公司与纪晓慧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二、二审判决确认的魅力四射公司已偿还借款数额是否正确;三、二审法院应否调取纪晓慧之兄纪晓腾要求魅力四射公司向华瑞公司、欧亚公司转款的相关证据。 一、关于魅力四射公司与纪晓慧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问题。纪晓慧提供的银行汇款凭据显示,自2010年3月2日起至同年11月15日,其先后分八次向魅力四射公司汇款1000万元,其中部分汇款凭证中“汇款用途”一栏载明为“借款”。魅力四射公司亦认可收到上述款项,并于2011年5月20日、8月9日分别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案外人纪晓腾之妻宋艳春的账户汇款100万元、向纪晓慧的账户汇款200万元。可见,魅力四射公司收到纪晓慧的汇款1000万元,并偿还其中的300万元,有银行汇款凭证支持。虽然魅力四射公司主张“基于合作关系收到纪晓慧1000万元汇款”,但是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合作关系,或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发生资金往来。因此,一、二审判决根据魅力四射公司与纪晓慧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事实,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基于其他法律关系汇款的情形下,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判决魅力四射公司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证据采信及事实认定均无不当。魅力四射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其与纪晓慧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二审判决确认的魅力四射公司已偿还借款数额是否正确的问题。2011年4月15日,魅力四射公司向欧亚公司汇款100万元。欧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祥健与纪晓慧之间系夫妻关系。但是,欧亚公司与纪晓慧在法律上非同一民事主体,欧亚公司的收款行为不能代表纪晓慧收取了上述款项。而且,魅力四射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欧亚公司汇款是基于纪晓慧的授权。因此,一、二审判决未认定魅力四射公司向欧亚公司汇款100万元是向纪晓慧偿还借款,并无不当。魅力四射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确认的还款数额错误,没有证据支持。 三、关于二审法院应否调取纪晓慧之兄纪晓腾要求魅力四射公司向华瑞公司、欧亚公司转款的相关证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魅力四射公司向欧亚公司汇款100万元,前面已分析,不能认定为向纪晓慧偿还借款,属于另外法律关系。对于魅力四射公司汇款给华瑞公司300万元的事项,一审法院曾到华瑞公司所在地调取该公司银行账户,并对调取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一审判决后,魅力四射公司也未就其向华瑞公司汇款300万元的事项提起上诉。因此,二审法院未调查魅力四射公司向欧亚公司汇款100万元、华瑞公司汇款300万元是否基于纪晓慧之兄纪晓腾要求,并不存在违法诉讼程序的情形。魅力四射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未依职权调取纪晓慧之兄纪晓腾要求魅力四射公司向华瑞公司、欧亚公司转款的相关证据,属于程序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魅力四射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魅力四射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慧君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代理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