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5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长征路137号。 负责人:刘诗俊,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谈小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俊,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市青山区财务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城十九街青山区委办公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明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汉全,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市青山区财政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青翠苑2号。 法定代表人:周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焦绍云。 委托代理人:崔修俊,该局干部。 一审被告:湖北多人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新民主路472号。 法定代表人:任四海,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青山区财务开发公司、武汉市青山区财政局及一审被告湖北多人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雪梅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