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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下电工(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帕纳投资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3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帕纳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静芳,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3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帕纳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静芳,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洁,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原松下电工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大泽英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党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亚西,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帕纳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三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深圳市帕纳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代理审判员  罗 霞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