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3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帕纳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静芳,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洁,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原松下电工(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大泽英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党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亚西,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帕纳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三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深圳市帕纳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代理审判员 罗 霞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