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胡立井与叶文约(YIP MAN YEUK)、蒋纯发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胡立井,男,汉族,1971年6月19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翠柳新村9-3-303室。 委托代理人:贺宝健,浙江海通联合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胡立井,男,汉族,1971年6月19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翠柳新村9-3-303室。

委托代理人:贺宝健,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达,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YIPMANYEUK(中文名:叶文约),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荷兰王国公民,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伯爵山庄鸿运1幢603室,护照号码:NTCFKCLD3。

委托代理人:叶连友,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纽约,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蒋纯发,男,汉族,1963年4月2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街道底垟儿巷13号。

再审申请人胡立井与被申请人叶文约、原审第三人蒋纯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商外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向我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书》及《说明》各一份,证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3)浙商外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YIPMANYEUK(中文名:叶文约)与胡立井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胡立井已经履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判长  陆效龙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杨弘磊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