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胡立井,男,汉族,1971年6月19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翠柳新村9-3-303室。 委托代理人:贺宝健,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达,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YIPMANYEUK(中文名:叶文约),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荷兰王国公民,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伯爵山庄鸿运1幢603室,护照号码:NTCFKCLD3。 委托代理人:叶连友,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纽约,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蒋纯发,男,汉族,1963年4月2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街道底垟儿巷13号。 再审申请人胡立井与被申请人叶文约、原审第三人蒋纯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商外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向我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书》及《说明》各一份,证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3)浙商外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YIPMANYEUK(中文名:叶文约)与胡立井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胡立井已经履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判长 陆效龙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杨弘磊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