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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通平顺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56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增民,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56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司。

法定代表人:殷增民,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平顺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公平,总经理。

申诉人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四川平顺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川民提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4)3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