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45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薛茂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寿光巨能兴业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树明,该公司经理。 鲁丽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寿光巨能兴业热电有限公司供用热力蒸汽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鲁民再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鲁丽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抗(2014)2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佳 代理审判员 马成波 代理审判员 田朗亮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