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张越与付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健。

委托代理人:贾政和,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有忠,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越。

委托代理人:张德明,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亚平。

委托代理人:季晓忠,江苏九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州博汇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莹莹,该公司法务主管。

上诉人付健与被上诉人张越、被上诉人孙亚平、原审被告徐州博汇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琼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付健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付健的委托代理人贾政和,张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德明,孙亚平的委托代理人季晓忠到庭参加了诉讼。博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8月9日,张越作为甲方(借出方),孙亚平作为乙方(借入方),付健作为丙方(担保方)共同签订了《借款合同书》,主要内容为:1.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为解决乙方建造博汇公司工业园建设项目,资金临时不足。并确保甲方资金按时收回,特制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2.借款金额为人民币64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1年8月8日至2012年8月8日止,共12个月。借款到期后,乙方必须按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届时甲方通知乙方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付现金或转账支票,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或提前。3.乙方获得借款后必须使用在建设博汇公司工业园建设项目上;乙方必须按时归还所借款项;乙方必须自觉接受甲方丙方的监督。4.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所借资金进行担保,在一年内乙方支付在工业园建设项目上的资金超过6400万元时,丙方承诺支付给乙方的资金不少于6400万元;丙方具有对本借款的监督权。5.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三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合同;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甲方第三方,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限期届满,乙方全部归还所借款资金后,此合同自动终止。6.若本借款合同到期后,乙方未按期还款,每逾期一日,乙方按每日支付总金额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给甲方。7.签署本借款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应向甲方、丙方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三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异议,对三方权利和义务有准确无误的解释。8.本合同如需补充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本合同一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9.甲方所出借的钱款汇入乙方个人卡。10.甲、乙、丙三方如果对本合同条款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处理。11.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生效等。张越依照上述借款合同的约定,于2011年8月10日、2011年8月22日、2011年8月26日、2011年9月8日通过中国银行分四次支付了700万元、1800万元、2000万元、4575000元给孙亚平,共计49575000元。2011年8月22日,孙亚平向张越出具了一份委托付款承诺函,内容为“本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张越先生借款壹仟肆百万元整,现请求张越代本人将上述款项分别支付给以下两个账户:请在2011年11月份前向李波先生账户支付伍佰万元整,请在2011年12月份前向王斌先生账户支付玖佰万元整。本人对上述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张越依照上述委托付款承诺函约定在2011年9月29日将500万元汇入李波账户,于2011年12月30日将900万元汇入王波账户。

2012年8月8日,孙亚平向张越出具《借款延期申请》,内容为:“因我方资金回笼出现问题未能按期支付贵方债务人民币陆仟四佰万元本金及利息,特向张董事长恳请延期三个月至2012年11月8日前还款,利息还是按原商定的月息2%计息(自2011年8月-2012年11月8日止);我方承诺除了借款延期外其余条款还是依照2011年8月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书》约定全部履行支付义务”。同日,张越作为甲方,孙亚平作为乙方,付健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1.乙方为承建丙方工业园项目向甲方筹措资金,借款6400万元人民币,并在2011年8月9日甲乙丙三方共同签署了一份《借款合同书》,甲方为出借方,乙方为借款方,丙方为担保方。借款期限为壹年。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乙方违背协议约定,未能将此借款用于博汇工业园建设而挪作他用,导致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形成实质性违约。为了促使乙方尽快履行还款义务,防止违约形成实际风险,保障甲方和丙方的合法权益,经三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2011年8月9日共同签署的《借款合同书》作出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是《借款合同书》的组成部分,与《借款合同书》一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乙方如果在2012年12月8日前完成电气仪表车间建设并审计完成后,丙方依据审计结果将工程款按照乙方于2012年8月8日签署的承诺书内容打入甲方账户,至此,在《借款合同书》中丙方担保义务即刻终止。3.本补充协议自三方签字后生效等。另,2012年10月8日,博汇公司与付健共同盖章、签名向一审法院及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一份《关于﹤借款合同书﹥中担保情况的说明》,内容为:在2011年8月9日签署的《借款合同书》中,为解决我集团公司工业园建设融资问题,付健同志以个人名义为项目承建方借款提供担保是出于以下两个原因: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笔借款完全是用于我公司工业园项目建设上。2.该担保行为是公司行为,与付健同志个人没有任何关系。2013年9月29日,一审法院派员到徐州博汇公司的办公场所核对该担保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博汇公司党委书记袁少华明确表示该担保情况的说明是真实的,博汇公司的董事对此都沟通过。一审庭审中,博汇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人认可博汇公司是该借款合同的担保主体。

因孙亚平未能按照上述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张越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孙亚平、付健、博汇公司连带清偿所欠借款共计6400万元及违约金。诉讼过程中,2013年10月23日,付健以孙亚平涉嫌诈骗为由向徐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报案。该局于同日向一审法院出具一份函,告知孙亚平因涉嫌诈骗案被立案侦查,一审法院审理的张越起诉孙亚平、付健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案与该局正在侦查的孙亚平涉嫌诈骗案存在事实关联。2013年11月23日,徐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又向一审法院出具一份《关于张越虚假诉讼、涉嫌诈骗罪的情况汇报》,认为:2011年8月,孙亚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并以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博汇公司签订工程建设合作协议,签订协议后,孙亚平以该项目向海南籍张越借款6400万元,借期一年,款项用于博汇公司的工程建设。后张越实际向孙亚平付款4957.5万元。孙亚平并未将该款用于博汇公司工程建设,后孙亚平与付健、张越不再见面并四处躲藏。2012年8月,张越找到孙亚平并指使孙亚平伪造1400万元的收据及委托付款承诺函(即委托付款500万元给李波、委托付款900万元给王斌),后张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了虚假的银行结算凭证,要求孙亚平、付健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其本金6400万元、利息1500万元,意图通过虚假诉讼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1400余万元的本金。犯罪嫌疑人孙亚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嫌疑人张越指使孙亚平伪造证据,并向法庭出具假的银行结算凭证、委托付款承诺函等虚假证据,虚假诉讼,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1400余万元财物的故意,涉嫌诈骗(未遂)。现孙亚平已被该局刑事拘留,张越被网上追逃。孙亚平于2013年11月7日、2013年11月8日、2013年11月9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第一次、第二次、第四次笔录中均供认:其为博汇公司的工程向张越提出借5000万元,张越同意,口头约定年利息为28%,即1400万元,张越还提出5000万元从定期转为活期的利息差40多万元由其承担,张越实际支付给其的4950多万元加上预先计算的一年利息1400万元及利息差40多万元,张越要求其就这三项数额签订了6400万元的借款合同。张越之所以将1400万元预期利息计算入6400万元的借款数额,是担心约定的利息过高,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庭审中,张越认同孙亚平的上述陈述内容。并陈述称其与孙亚平及付健当初商谈借5000万元给孙亚平,其须将5000万元定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才能将钱出借给孙亚平,因5000万元的定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的利息损失为42.5万元,该损失孙亚平同意补偿,张越转款给孙亚平时提前将42.5万元扣下,实际总共只汇给孙亚平4957.5万元,但该42.5万元仍算作借款本金计算利息,同时将5000万元一年的预期利息1400万元一并算作本金来计算利息,故形成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本金为6400万元,并以6400万元计息。后其得知此借贷计息方式与国家法律及相关金融法规不符,故诉讼中对1400万元利息及42.5万元的利息损失不主张为借款本金,只主张归还以实际借贷本金4957.5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孙亚平对此当庭予以确认。

另查明,从2012年9月29日至2013年7月13日,付健通过其移动电话机多次与张越短信联系,商谈如何偿还所孙亚平所借张越5000万元借款问题。孙亚平将向张越所借的部分钱款投入了博汇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