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87号 胡守浩: 你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2)苏法委赔监字第0011号驳回申诉通知,以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行为违法,对搬迁物品未及时返还且保管不当,造成财物毁损,应予赔偿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复查认为:江苏省洪泽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诉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泽民一初字第0080号民事判决:你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涉案房屋及附属物腾空交给洪泽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由于你未履行生效判决,洪泽县人民法院根据洪泽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公告责令你限期搬迁,并在公告期满后强制执行。强制搬迁过程中,洪泽县人民法院已通知你及你的其他成年家属到场,当地基层组织亦派员参加。因你拒绝签字确认和接受被搬迁物品,洪泽县人民法院将物品予以清点、登记,经洪泽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字确认后,存放于洪泽县高良涧镇胡庄村四组涂为祥家中。因此,洪泽县人民法院根据洪泽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申请,对生效民事判决予以强制执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强制执行结束后,经洪泽县人民法院数次通知,你均拒绝领取被搬迁物品,故你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承担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你还提出洪泽县人民法院保管不当造成被搬迁物品毁损的理由,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此外,你的拆迁安置房屋和补偿款均已到位,你在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已经实现。 综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2)苏法委赔监字第0011号驳回申诉通知并无不当。你的申诉事由不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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