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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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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ThyssenKrupp Mentallurgical Products Gmbh)与中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四终字第3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ThyssenKruppMetallurgicalProductsGmbH)。住所地:德国埃森市霍利斯大街7a号(Hollestr.7a45127Essen,Germany)。 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民四终字第3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ThyssenKruppMetallurgicalProductsGmbH)。住所地:德国埃森市霍利斯大街7a号(Hollestr.7a45127Essen,Germany)。

法定代表人:Kai-NormanKntsch,该公司执行董事。

EwaldNelken,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富斌,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新凤,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SinochemInternational(Overseas)PteLtd)。住所地:新加坡海滨景8号亚洲广场塔1第34层03室(8Marinaview,No.34-03AsiaSquareTower1,Singapore)。

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进龙,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玮,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国克虏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新加坡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的(2009)苏民三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国克虏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富斌、闫新凤,中化新加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进龙、郑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化新加坡公司向一审法院江苏高院起诉称:2008年4月11日,中化新加坡公司与德国克虏伯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中化新加坡公司向德国克虏伯公司购买石油焦25000吨,石油焦的HGI指数应在36至46之间。中化新加坡公司按约支付了全部货款,但德国克虏伯公司交付的石油焦HGI指数仅为32,严重影响中化新加坡公司在中国市场销售,构成根本违约。中化新加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德国克虏伯公司返还全部货款,并赔偿中化新加坡公司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因此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订立的《采购合同》;2、德国克虏伯公司返还货款7756828.55美元(按2009年5月6日基准汇率6.8232计算为人民币52926392.56元)及自2008年9月24日至德国克虏伯公司实际返还货款之日的利息(按中国银行同期美元贷款利率计算);3、德国克虏伯公司赔偿中化新加坡公司港口包干费、堆存费人民币1523052元(暂计算至2009年5月6日);4、德国克虏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德国克虏伯公司答辩称:1、德国克虏伯公司交付的石油焦HGI值是32,表面看与合同约定不符,但该值不是强制性的,HGI值为32的石油焦并不影响其使用,德国克虏伯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约。2、石油焦运抵南京港后,中化新加坡公司支付了货款,并未提出异议。中化新加坡公司之所以后来提出质量异议,是因为2009年9、10月份,石油焦市场价格大幅下跌。3、即使德国克虏伯公司构成违约,中化新加坡公司因未在合同约定的石油焦抵达目的港之日起60日内向德国克虏伯公司索赔,中化新加坡公司丧失索赔权。4、中化新加坡公司已将石油焦以与涉案《采购合同》基本相同的价格出售给其母公司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控股公司),中化新加坡公司没有损失。因此请求判令:1、驳回中化新加坡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化新加坡公司负担。

江苏高院经审理查明:

一、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事实

2008年4月11日,中化新加坡公司与德国克虏伯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1、中化新加坡公司向德国克虏伯公司采购燃料级石油焦25000吨,数量可有10%浮动,石油焦的HGI指数典型值为36-46。2、石油焦的装货港为加利福尼亚匹兹堡,目的港为中国港口,具体港口由中化新加坡公司确定。3、由双方确认的独立检验人在装货港船上采样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该检测结果是终局的并对双方有约束力。中化新加坡公司有权在卸货港对石油焦的数量和品质进行检验,德国克虏伯公司有权委托独立检验人见证上述检验过程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如果中化新加坡公司发现石油焦的品质或数量与在装货港确定的品质或数量不符,其应向德国克虏伯公司发出索赔通知,并有权在石油焦到达目的港之日起60日内向德国克虏伯公司提出索赔(采购合同第7.2.3条)。4、本合同应当根据美国纽约州当时有效的法律订立、管辖和解释。双方还就合同履行作了其他约定。

2008年8月8日,双方认可的检验人A.J.EDMODN公司在装货港出具的检验证书载明,石油焦的HGI指数为32。同年8月11日的重量检验证书载明,德国克虏伯公司实际交付石油焦26079.63吨。

2008年7月31日,中化新加坡公司在中国交通银行新加坡分行(以下简称新加坡交行)开立信用证,信用证45A规定:石油焦HGI指数为CA.36-46。2008年8月27日,德国克虏伯公司向新加坡交行提示包括A.J.EDMODN公司在装货港出具的检验证书在内的议付单据。该行于2008年9月2日支付了大部分货款。2008年9月11日,德国克虏伯公司开具最终商业发票,确定石油焦单价为301.56美元/吨。2008年9月25日,中化新加坡公司通过电汇方式支付了剩余小部分货款。中化新加坡公司向德国克虏伯公司总计支付货款7756828.55美元。

2008年9月8日,石油焦到达南京港。2008年11月10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出具的化验证书载明,石油焦的HGI指数为32。

2008年10月至12月,中国市场石油焦价格下跌,中硫焦出厂含税价10月下跌为人民币2048元/吨,11月跌至人民币1357元/吨,12月下跌为人民币1305元/吨。

中化控股公司是中化新加坡公司的母公司。

德国克虏伯公司公司名称原为蒂森克虏伯矿业能源公司(ThyssenKruppMinenergyGmbH),住所地德国埃森市D-45143阿台道弗大街120号(AltendorferStrasse120D-45143Essen),2011年6月24日变更为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ThyssenKruppMetallurgicalProductsGmbH),住所地变更为德国埃森市霍利斯大街7a号(Hollestr.7a45127Essen,Germany)。

二、双方当事人关于涉案石油焦的HGI指数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观点

中化新加坡公司认为德国克虏伯公司交付的石油焦的HGI指数为32,不符合合同的约定,难以在中国市场销售,构成根本违约。为证明其主张,中化新加坡公司提供了上海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出具的“关于石油焦特性的说明”。该说明称:燃料级石油焦的硬度(HGI指数)是其核心指标,通常的大型企业对于所采购的燃料级石油焦的硬度指标要求不低于45,在磨机型号允许的情况下,也接受部分硬度在35以上的石油焦,而硬度指标低于35的燃料级石油焦用途非常有限,所以国内燃料级石油焦市场上并不多见此类需求。德国克虏伯公司认为,该证据属于证人证言,证人没有出庭作证,故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