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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相俊申请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错误执行确认申诉审查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确监字第22号 徐相俊: 你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确申字第031号裁定,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下称如皋市法院)未经裁定将你已申请保全并已扣划至该院账户的40万元执行款中的20万元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诉 通 知 书

(2014)确监字第22号

徐相俊:

你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确字第031号裁定,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下称如皋市法院)未经裁定将你已申请保全并已扣划至该院账户的40万元执行款中的20万元给付案外人且不及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的行为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认为,(一)你因如皋市场南乡计划生育办公室综合楼建设工程纠纷起诉如皋市场南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场南公司)、南通市第六建筑安装公司(下称六建公司),生效民事判决最终认定上述建设工程系由场南公司承建,与六建公司无关,你对六建公司主张给付工程款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并据此驳回你对六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在本案审理和执行期间,你申请保全、执行场南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通分行“农金大厦”建设工程中的工程款,有关法院亦依申请采取了相应的保全和执行措施,但六建公司在执行期间对该公司被如皋市法院扣划的40万元款项提出异议,主张场南公司只是六建公司组织参加“农金大厦”建设工程施工的成建制队伍,对“农金大厦”建设工程只有取得施工收入而不是结算工程款的权利。因为被执行人场南公司与案外第三人六建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未经实体审理,所以如皋市法院支持六建公司就该院执行工作所提异议,将扣划的40万元款项退还给六建公司20万元并协调支付给你20万元,并无不当。(二)在你向如皋市法院申请执行场南公司期间,另有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向该院申请执行场南公司。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对同一执行标的物,在各债权人均无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应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因为你在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本院申诉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你曾向如皋市法院提供场南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申请采取执行措施,不能排除其他债权人对其他执行标的物的权利,所以对你申诉提出的如皋市法院未及时执行场南公司其他财产的行为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三)本案目前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状态,尚未完全终结,你可通过执行程序继续寻求救济。

综上,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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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