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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益华申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扣押赔偿申诉审查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75号 黄益华: 你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年4月12日作出的(2013)湘高法委赔监字第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宁乡县检察院)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75号

益华

你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年4月12日作出的(2013)湘高法委赔监字第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宁乡县检察院)刑事违法扣押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复查认为:你因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长检控复决(2002)05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认为你不构成犯罪,遂以宁乡县检察院刑事违法扣押你135600元为由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经查,大成桥乡企业办于2002年已退给你扣押钱款中的23000元,你对此予以认可;宁乡县检察院也于2010年8月24日按照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程序决定返还原扣押你的114392.9元,你已具条领取;且2013年9月27日,宁乡县检察院再次退给你21207.1元。据此,你的合法权益已得到保护,即你因刑事违法扣押所遭受的损害已得到赔偿。你提出的上访费用、提前退休减少的工资、奖金等费用及损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项目。综上,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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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