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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和平等人申请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违法执行确认申诉审查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确监字第6号 武和平、李转娥、武志颜、武志刚、武志强: 你们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晋赔确字第12号裁定,以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确监字第6号

和平、李转娥、武志颜、武志刚、武志强:

你们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晋赔确字第12号裁定,以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行行为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中应当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违法的裁定书。人民法院侵权事实得到确认后,赔偿请求人可据此提起国家赔偿请求。本案中,古交市人民法院的立案行行为和为你们搬家的行为,已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立案和超越职责范围。确认裁定作出后,你们已经据此申请国家赔偿,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已于2007年4月18日作出决定由古交市人民法院赔偿你们的损失83500元,你们也已领取赔偿金83500元,获得了足额赔偿。你们再次申诉,要求确认古交市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你们的申诉本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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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