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确监字第74号 赵兴旺、农平: 你们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7月20日作出的(2007)桂法赔确字第15号裁定书,以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靖西县法院)执行行为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认为,靖西县法院对于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靖西县支行(以下简称靖西县农支行)的借款合同纠纷作出(2003)靖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你们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靖西县农支行申请执行后,靖西县法院将你们用于抵押贷款的位于靖西县新靖镇环城路1200号房屋拍卖,所得拍卖款29万元扣除涉案贷款等款项后剩余150080.13元。赵兴旺认为拍卖违法,未到法院领取剩余款项。后经靖西县委政法委主持调解,赵兴旺认识到造成拍卖过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愿意接受如下调解方案:1、接受县政府安置的新宅基地;2、接受拍卖余款150080.13元;3、接受法院通过救济渠道给予的7万元建房困难补助费。2011年11月10日,赵兴旺出具了《息诉罢访保证书》,表示上述调解方案已经实现了其诉求,并经全家人认可,特作今后不再以上述相同理由求诉、上访的息诉罢访保证。现在你们又以同一事由进行申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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