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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兴旺、农平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确认申诉审查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确监字第74号 赵兴旺、农平: 你们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7月20日作出的(2007)桂法赔确字第15号裁定书,以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靖西县法院)执行行为违法为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确监字第74号

兴旺、农平:

你们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7月20日作出的(2007)桂法赔确字第15号裁定书,以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靖西县法院)执行行为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认为,靖西县法院对于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靖西县支行(以下简称靖西县农支行)的借款合同纠纷作出(2003)靖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你们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靖西县农支行申请执行后,靖西县法院将你们用于抵押贷款的位于靖西县新靖镇环城路1200号房屋拍卖,所得拍卖款29万元扣除涉案贷款等款项后剩余150080.13元。赵兴旺认为拍卖违法,未到法院领取剩余款项。后经靖西县委政法委主持调解,赵兴旺认识到造成拍卖过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愿意接受如下调解方案:1、接受县政府安置的新宅基地;2、接受拍卖余款150080.13元;3、接受法院通过救济渠道给予的7万元建房困难补助费。2011年11月10日,赵兴旺出具了《息诉罢访保证书》,表示上述调解方案已经实现了其诉求,并经全家人认可,特作今后不再以上述相同理由求诉、上访的息诉罢访保证。现在你们又以同一事由进行申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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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