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149号 戎兴华: 你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苏法委赔监字第001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该院赔偿委员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复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你被判罪服刑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且,你属于再审改判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综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正确,你的申诉事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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