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93号 陆华成、冯健、陆婷艳、陆芯艳: 你们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桂法委赔监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和违法拘留、罚款应予国家赔偿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复查认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贵确字第1号裁定书,确认平南县人民法院对冯健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行为违法,对陆华成的摩托车予以拍卖的行为违法。平南县人民法院和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给予冯健人身自由赔偿金1850.29元,同时,鉴于平南县人民法院当时变卖摩托车的价格明显低于财产价值,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依照陆华成自认的51000元赔偿摩托车损失并酌情给予冯健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你们受到的损害已得到赔偿。你们申诉要求赔偿公司损失500万元、赔偿冯健医疗费等100万元、赔偿陆婷艳和陆芯艳2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4)桂法委赔监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们的申诉事由不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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