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狩猎电脑娱乐(成都)有限公司其他赔偿二赔赔偿决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 (2012)法委赔字第6号 赔偿请求人:狩猎电脑娱乐(成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启福,该公司董事长。 赔偿义务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王海萍,该院院长。 赔偿请求人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

(2012)法委赔字第6号

赔偿请求人:狩猎电脑娱乐成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启福,该公司董事长。

赔偿义务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王海萍,该院院长。

赔偿请求人狩猎电脑娱乐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狩猎公司)因错误执行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四川高院2012年3月16日作出的(2012)川法赔字第1号不予受理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狩猎公司向本院赔偿委员会请求:确认四川高院对(1997)川执字第51号裁定查封的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百花小区(以下简称百花小区)房产监管缺失,以及(1998)川执字第20号民事裁定执行行为违法;赔偿因四川高院错误执行导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所确认的申请人600万元购房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损失,以及成都市圣源文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圣源公司)抵偿申请人销售的50套商品房折价损失3000万元。

主要理由是:1、申请人虽非产权登记人,但与成都圣源公司签订了《购买在建房屋合同》、《特别授权书》和《抵偿协议》,是该房产实际控制人和代销人,与原产权登记人成都圣源公司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四川高院在裁定查封房屋尚未依法解封的情况下,又以(1998)川执字第20号民事裁定将房产强制转移给他人,造成申请人享有的生效判决确定债权和申请人享有的50套房产灭失。

四川高院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答辩称:1、狩猎公司对成都圣源公司享有的仅是债权,其不是投资人、权利人,亦非该房产所有人,对百花小区不享有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判令狩猎公司与成都圣源公司原签订的《购买在建房屋合同》无效,更进一步确立狩猎公司对成都圣源公司仅享有债权,对百花小区不享有物权。2、狩猎公司不是(1998)川执字第20号裁定的相关权利或义务人,不具备申请确认(1998)川执字第20号裁定错误并申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本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20日,狩猎公司与成都圣源公司签订《购买在建房屋合同》,该合同约定:百花小区四栋商住楼在建工程为四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9056.25平方米,售价1850万元,狩猎公司先付1700万元。1995年11月1日,双方签订《购买在建房屋合同补充协议》,就付款方式进行约定。1995年12月6日、12月22日,狩猎公司分别支付50万元和550万元,余款未予支付。成都圣源公司依约交付在建房屋的有关资料,狩猎公司在《项目转让交乙方材料目录》上签字确认。

1997年5月8日,成都圣源公司以狩猎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且不具备履约能力为由,向四川高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判令狩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57.2万元,返还成都圣源公司所有文件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四川高院审理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四川高院作出(1997)川高法经一调字第05号民事调解书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一、双方1995年10月签订的《购买在建房屋合同》予以解除。由成都圣源公司返还狩猎公司购房款600万元。由狩猎公司返还成都圣源公司全部房屋并承担该房屋修复费用及成都圣源公司其他损失人民币700万元。上述相抵,由狩猎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成都圣源公司100万元。二、狩猎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将原合同附件《项目转让交乙方材料目录》所附全部材料退还成都圣源公司,如未按期退还,则赔偿成都圣源公司人民币58万元,并有义务协助配合成都圣源公司补办上述文件等。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成都圣源公司以狩猎公司拒不执行调解协议为由申请四川高院查封百花小区项目。1997年9月10日,四川高院作出(1997)川高法执字第51号民事裁定,对百花小区项目房屋产权查封冻结,并向成都市房管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同年10月23日,四川高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产权证及建设资料移交。

四川高院立案执行期间,成都圣源公司委托该公司董事长谭明波全权处理百花小区在建项目转让事宜。谭明波亦是西藏自治区圣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圣源公司)董事长。1998年3月17日,西藏圣源公司与成都金城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约定将百花小区项目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在建工程的所有权全部转让给金城公司,西藏圣源公司以百花小区提供担保,该合同经成都市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因西藏圣源公司未按公证书履行义务,金城公司向四川高院申请执行。四川高院于1998年5月21日作出(1998)川执字第20号民事裁定,将百花小区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在建工程及该项目的全部审批资料等,由成都圣源公司转让给金城公司。

与此同时,狩猎公司因不服(1997)川高法经一调字第05号民事调解书向四川高院申请再审。四川高院决定再审并于2002年8月29日作出(2002)川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以双方均未提出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问题,应当认定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为由,判决(1997)川高法经一调字第05号民事调解书合法有效,予以确认。狩猎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2003年8月17日,本院作出(2003)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四川高院(2002)川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二、撤销(1997)川高法经一调字第05号民事调解书;三、成都圣源公司与狩猎公司签订的《购买在建房屋合同》及《购买在建房屋合同补充协议》无效;四、成都圣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狩猎公司6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1997年7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狩猎公司据此向四川高院申请执行。四川高院委托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安中院)执行。

另查明,广安中院在执行期间,郭宏山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起诉,要求狩猎公司偿还欠款。2009年6月2日,南昌中院作出(2009)洪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狩猎公司所欠原告郭宏山借款8500990元因未能按时清偿,成都圣源公司同意直接向郭宏山清偿。二、成都圣源公司欠狩猎公司600万元本息债权债务关系同时解除。狩猎公司应在本调解书生效后向广安中院申请撤销终结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三、成都圣源公司同意以百花小区商品房中依法应由四川省交通厅腾退约83套房屋优先处置、变卖或抵偿郭宏山等额债务本息。该调解书生效后,南昌中院依郭宏山申请于2009年6月17日作出(2009)洪中执字第58-1号裁定,查封百花小区。同年9月9日,广安中院依狩猎公司申请作出(2004)广法执字第17-6号民事裁定,准予狩猎公司以本案所确认债权转让他人为由撤回执行申请,裁定执行终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