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3)赔监字第165号 朱桂玲: 你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吉法委赔监字第9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违法作出(2003)东行执字第55号行政裁定,强行迁走租户并拆除房屋,应向你赔偿误工费、上访旅费、医疗费、人身伤残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3.3万元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复查认为:你原在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中街委的房屋于2003年被列入开发拆迁范围,按照当时法规政策应领取38535.71元补偿金。吉林省东辽县建设局作出东建行决字(2003)第3号行政裁决,责令你限期搬迁。因东辽县建设局申请强制执行,东辽县人民法院对该生效行政裁决予以合法性审查,于2003年6月17日作出责令拆迁的(2003)东行执字第55号行政裁定,该裁定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范围。你于同月29日将房屋自行拆除,东辽县人民法院并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你要求该院承担错误执行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东辽县人民政府经与你协商,决定根据2009年同地段房价以及你多年上访等情况,向你补偿35万元。你已领取该35万元补偿款并书面保证息访,现又就同一事由提出申诉,不予支持。 综上,你的申诉事由不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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