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赔监字第38号 郑松雪: 你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年1月23日作出的(2013)冀法委赔监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违法执行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复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依据该院已生效的(2010)丰非执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强制拆迁,依据合法,执行过程亦无违法之处,故不符合该条规定。你认为(2010)丰非执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错误及主张你的继承权利,不属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受理范围,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综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冀法委赔监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事由不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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