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安润尔华化工有限公司、沈阳鼓风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永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文来,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红春,辽宁正时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永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文来,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红春,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淮安润尔华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鹤,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沈阳鼓风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永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健。

再审申请人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透平机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淮安润尔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尔华公司)及一审被告沈阳鼓风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民终字第0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透平机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上海材料研究所检测中心(以下简称上海检测中心)对案涉小齿轮进行硬度检测的取样,不是齿面,而是不需要进行氮化处理的齿轮端平面,鉴定机构取样错误,必然导致《失效分析报告》关于小齿轮氮化层不符合图纸要求的结论错误。2.案涉小齿轮A类夹杂物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失效分析报告》中关于夹杂物的表述起到了误导作用。3.上海检测中心的错误认定,掩盖了润尔华公司违规操作造成齿轮断齿的事实,故《失效分析报告》不能反映事故真相,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润尔华公司因污染环境而支付的赔偿款与案涉压缩机发生事故无关,二审判决判令透平机械公司承担30万元污染赔偿损失缺乏法律依据。2.淮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的淮发(2010)202号《关于要求淮安润尔华化工有限公司停止试生产的通知》载明:淮安润尔华化工有限公司,你公司120万吨/年渣油综合利用项目在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尾气不能及时回收,排放的气体和噪音对周围居民健康产生较大影响,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该项目试生产。该通知证明润尔华公司于2010年9月30日即被停止试生产,其提交的2010年9月30日后的财务数据都是虚假的,淮安国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事务所)依据虚假财务数据作出的《专项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二审判决依据《专项审计报告》认定润尔华公司存在521万元的利润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4.润尔华公司的人员工资和设备折旧的损失与事故发生没有必然联系,透平机械公司对该部分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5.润尔华公司的行为扩大了事故损失,透平机械公司对该部分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透平机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主要涉及以下问题:(一)《失效分析报告》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二)二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一)关于《失效分析报告》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的问题

关于《失效分析报告》中有关小齿轮氮化层不符合图纸要求的结论是否正确。本案一审时,透平机械公司与润尔华公司对案涉压缩机齿轮断齿失效原因存在分歧,经透平机械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上海检测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失效分析报告》,结论(5)指出,引起小齿轮早期疲劳断裂的主要原因是其根部氮化层深度不够,不符合图纸要求,降低了疲劳强度,同时,小齿轮A类夹杂物级别较高、存在组织偏析均会对疲劳断裂产生促进作用。虽然透平机械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上海检测中心系对小齿轮齿端面取样进行检测,而齿端面无氮化要求,但是根据《失效分析报告》及上海检测中心的书面回复,其是对小齿轮断齿面处硬度梯度进行检查后,经过反复试验与综合分析,得出小齿轮根部氮化层深度为0.17mm,齿面部位氮化层深度为0.26mm,均没有达到图纸要求的结论。从断齿面处金相分析和SEM形貌分析,透平机械公司对小齿轮齿根部位进行过磨削加工,而这也会导致氮化层深度变小和表层硬度降低,从试样的加工过程来看,用普通的带锯就可以比较容易地对大、小齿轮进行切割取样,可见该断齿失效的大、小齿轮表面氮化层质量较差。在透平机械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涉齿轮齿面氮化层深度符合图纸要求的情况下,二审判决认定案涉设备存在质量缺陷并无不当。

关于《失效分析报告》有关“小齿轮A类夹杂物级别较高”的表述是否有误。一审时透平机械公司即提出小齿轮夹杂物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上海检测中心对此回复称:经检测,小齿轮夹杂物级别较高,容易形成应力集中,从而会对疲劳断裂产生促进作用。二审时上海检测中心又进一步解释称小齿轮A类夹杂物级别较高的表述是接近技术要求上限范围的表述。透平机械公司主张该项表述有误导作用,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小齿轮断齿是否系润尔华公司违规操作所致。针对透平机械公司的该项异议,上海检测中心回复称从事故发生过程记录及电脑轴振记录情况看,操作人员调节润滑油冷却器冷却水量导致油温短时跑高之前,小齿轮已经发生了局部齿的疲劳开裂或疲劳断齿,《失效分析报告》的结论是建立在大、小齿轮实物的大量试验以及对试验数据和其它与之相关的资料和物证的综合分析基础上,并经上海材料研究所失效分析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结论可靠、科学、公正,本案例中部分数据缺失,仅仅增加了分析难度和复杂性,不影响分析结论。因透平机械公司未能提交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失效分析报告》,二审判决将该报告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妥。此外,因事故发生后,润尔华公司未能妥善保管损坏的可倾瓦块及轴瓦,导致在鉴定过程中无法提供,存在一定过错,二审判决已酌定润尔华公司对此承担5%的责任,公平合理。

(二)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

关于污染赔偿损失。2010年9月22日,因透平机械公司生产的压缩机存在质量缺陷而发生故障,致使润尔华公司所有生产线全线停机,并发生有毒气体泄漏的污染事件,周边群众多人入院治疗。润尔华公司在二审时提交的淮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0年12月14日出具的《证明》载明:“淮安润尔华化工有限公司在试生产期间,由于富气压缩机齿轮损坏,导致气体燃烧不充分,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经淮安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淮安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对其整改方案进行论证,目前,该公司已恢复试生产”。虽然透平机械公司对该份《证明》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应的反驳证据,亦未申请鉴定,故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压缩机的质量缺陷与2010年9月22日的污染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润尔华公司于2010年9月27日一次性向淮安市青浦区浦楼街道办事处支付污染赔偿款696000元,考虑到润尔华公司于2010年9月15日也曾发生过污染事故以及事故发生时润尔华公司污染防治措施尚未完善,二审判决酌定润尔华公司因2010年9月22日事故所造成的污染赔偿损失为30万元,并判令由透平机械公司予以赔偿,亦无不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