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6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金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金通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柏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登斌,广东高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侃,广东高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湖滨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贾国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睿,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文锋,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金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金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宪森 审 判 员 殷 媛 代理审判员 张雪楳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琪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