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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江江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李江江,曾用名李江,男,汉族,1975年7月1日出生,山西省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沁县镇村号,暂住地山西省太原市区村出租房。2012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在押。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太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李江江,曾用名李江,男,汉族,1975年7月1日出生,山西省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沁县××镇×××村×××号,暂住地山西省太原市×××区××村出租房。2012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在押。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江江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4月24日以(2013)并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江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2013年10月21日以(2013)晋刑三终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2年10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江江在山西省太原市××区××村闲逛时,看见该村××号×××室只有杜某甲(被害人,女,殁年22岁)一人在家,遂入室抢劫杜的财物。杜某甲反抗,李江江即用衣服堵住杜的嘴,双手掐杜的颈部,又用鞋带勒杜的颈部,致杜机械性窒息死亡。后李江江劫得杜某甲的海信U8手机(价值495元)、耳机、充电器及现金200余元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查获的被害人杜某甲被抢的手机、耳机、充电器的照片,证人李某某、杜某乙、王某某、薛某甲、薛某乙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从杜某甲右手指甲缝的可疑斑迹中检出被告人李江江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江江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江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李江江入户抢劫,并杀死被害人,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晋刑三终字第69号同意原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江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邵生

代理审判员  侯宏林

代理审判员  王光坤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锐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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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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