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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北广播电视台其他知识产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广播电视台(原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中北路1号湖北经视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茂亮,该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卢传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广播电视台(原湖北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中北路1号湖北经视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茂亮,该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卢传才。

委托代理人:何海涵。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德街20号26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蒋德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超颖,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北广播电视台因与被申请人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简称中影寰亚公司)侵害广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2013)鄂民三终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湖北广播电视台申请再审称:中影寰亚公司不是经营进口电影版权的合法法人单位,不是经过批准的合法著作权代理机构,不是集体著作权管理者,其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影寰亚公司没有出示涉案影片权利人的转让委托书和有效的授权转让合同,不能证明其获得涉案影片合法有效的转让授权。中影寰亚公司提交公证书的转递专用章为繁体,不符合《国务院印章管理规定》中印章字体为简体的规定。公证书以未取得行政许可的进口电影目录作为公证内容,违反了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发行权证书》没有授权人签署及盖印,无版权转让合同,没有两个见证人,违反了香港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影寰亚公司提交的监播报告不具有证明力。湖北广播电视台所播影片有批准文号,中影寰亚公司未出具公映许可证,与中影寰亚公司主张的电影非同一版本。综上,二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中影寰亚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负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中影寰亚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对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湖北广播电视台向本院出示了一份购买涉案电影广播权合同的复印件用以证明其合法享有播放涉案影片的权利,并表示该合同因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未在一审、二审期间提交,湖北广播电视台在向本院及中影寰亚公司出示该证据后收回。中影寰亚公司认为该合同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仅为复印件,没有相关权利文件,授权人无权许可湖北广播电视台播放,且湖北广播电视台播放涉案影片超出了合同期限。对此,本院认为,湖北广播电视台播放涉案影片的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2011年3月22日,其通过上述合同获得广播权的时间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止,因此,湖北广播电视台出示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本案被诉侵权发生之时合法享有播放涉案影片的权利。此外,湖北广播电视台还向本院提交了上海市卢湾公证处(2009)沪卢证经字第2878号、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2008)杭证民字第6101号公证书的复印件用以证明中影寰亚公司是违法公证,中影寰亚公司认为上述公证书均为复印件,且与本案无关。经审查,湖北广播电视台提交的上述公证书复印件与本案中影寰亚公司一审提交的上海市卢湾公证处(2010)沪卢证经字第1996号公证书的内容并无矛盾,不能推翻中影寰亚公司一审期间提交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中影寰亚公司是否享有涉案电影作品《月满英伦》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广播权;湖北广播电视台是否播放了中影寰亚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影片。

首先,根据原国家版权局《关于同意香港影业协会作为香港地区版权认证机构的通》的规定,香港影业协会承担香港影视作品在大陆出版、发行的授权人主体资格进行认证工作。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归属的证据。本案中,香港影业协会《发行权证明书》及附页显示:电影《月满英伦》的版权持有人是eSunHigh-TechLimited,该片于1995年10月在香港创作完成,并于1996年7月首次在香港戏院公映,中影寰亚公司作为该片的发行公司,其发行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台湾、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发行形式包括享有该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电影、电视、录像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权,发行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止。2008年5月6日,eSunHigh-TechLimited通过董事会决议,并出具《确认书》确认中影寰亚公司享有包括《月满英伦》在内的一批电影在中国大陆境内的电视广播权及信息网络传播的独占性权,并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对该批影片的盗版行为追究一切相关侵权责任,提起诉讼及享有赔偿权益。因此,可以认定中影寰亚公司是涉案电影的权利人,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其合法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中影寰亚公司经合法授权已经取得了涉案电影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广播权,并无不当。湖北广播电视台关于中影寰亚公司不享有涉案电影广播权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其次,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电脑录制的方式对湖北广播电视台于2011年3月22日播放电影《月满英伦》的过程进行监播并形成监播报告。一审法院对上述监播封存的光盘进行了播放,显示:电影《月满英伦》的播放时间为晚上23点43分至凌晨1点13分。在整个电视播放过程中,画面左上角均显示“湖北电视台”文字及图标、右上角均显示“黄山头”广告、右下角均显示“看男科”广告,片头显示许可证编号为广外进审字(2009)第049号,所播放影片内容与中影寰亚公司主张权利的电影《月满英伦》相同,并插播有6次系列广告。鉴于一审期间湖北广播电视台与中影寰亚公司对上述勘验结果无异议,均已确认本案被诉侵权影片与中影寰亚公司主张著作权的影片内容一致,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湖北广播电视台通过广播方式向公众传播了涉案影片并无不当。湖北广播电视台关于其播放的影片与中影寰亚公司主张权利的影片非同一版本的再审理由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湖北广播电视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广播电视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骆 电

代理审判员  李 嵘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