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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和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泛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54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泛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谭平,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和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54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泛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谭平,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和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华,董事长。

深圳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和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粤高法民一终字第426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抗(2013)4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何 抒

审判员 李桂顺

审判员 王云飞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