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李如意,绰号老白,男,汉族,1986年9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1月11日被逮捕。现在押。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如意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6月4日以(2013)浙杭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如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如意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11月15日以(2013)浙刑一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2年10月16日傍晚,被告人李如意与胡闯闯(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岁清波(在逃)一起吃饭期间,岁清波指使李如意、胡闯闯到被害人沈某(时年26岁)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街道××××社区××××号对面平房开设的棋牌室滋事,以图牟取非法利益。当日20时许,李如意骑摩托车搭载胡闯闯来到该棋牌室门前,采取猛轰油门、强行参赌、辱骂恐吓等方法阻挠棋牌室经营。沈某表示不满,胡闯闯即抓起椅子砸沈某,沈某父亲沈某甲(被害人,殁年52岁)及叔叔沈某乙(被害人,殁年48岁)上前拦阻,双方发生扭打。胡闯闯捡来一块木板殴打,李如意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刺沈某甲胸腹部数刀致其倒地,后李如意又持刀挥舞、捅刺,划伤沈某颈部、胸部及沈某岳父周某某(被害人,时年54岁)右手,并捅刺沈某乙胸部2刀,致其倒地。之后,胡闯闯在一水果店门口拿起一把西瓜刀吓阻追赶之人,与李如意分别逃离现场。沈某甲、沈某乙、沈某、周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沈某甲因腹部遭锐器刺戳致腹主动脉、肠系膜下动脉破裂、急性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沈某乙因左侧胸腹部遭锐器刺戳致左肺、胰腺、胃破裂、大失血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沈某、周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提取的被告人李如意的摩托车、同案被告人胡闯闯丢弃后被他人捡拾的西瓜刀、从证人胡某某租住地扣押的李如意作案后留下的沾有被害人沈某及李如意血迹的上衣和裤子,证人程某某、汪某某、江某某、何某某、罗某甲、姜某某、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李某某、李某、韩某某、刘某甲、王某某、罗某戊、刘某乙、鲁某某、解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沈某、周某某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人体损伤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录像,同案被告人胡闯闯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如意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如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如意受他人指使,为牟取非法利益,到被害人沈某经营的棋牌室滋事,并持刀捅刺致2人死亡、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刑一终字第149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如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 捷 审 判 员 史正文 代理审判员 郑 薇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 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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