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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视环亚影视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世纪天歌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典范文化传媒有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3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典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和平路22号393室。 法定代表人:刘润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砚军,北京市秦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3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典范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和平路22号393室。

法定代表人:刘润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砚军,北京市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展路1号曲江国际会展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贯钊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醒亚,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扬,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典范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民三终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典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据以作出本案二审判决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10104号民事判决已被撤销,并经再审改判,本案一审、二审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已不存在。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判决驳回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其负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

本院审查查明:北京典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10104号民事判决已被撤销,相关案件已经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北京典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骆 电

代理审判员  李 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