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抗字第22-1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步成。 委托代理人:方洁,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莉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存芝。 委托代理人:方洁,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莉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毅国,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金永红,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琎,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曹亚中,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连生,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宗芳频。 徐步成、王存芝因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人民政府、上海市浦东新区水务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沪高民一(民)再提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抗(2014)9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2014)民抗字第22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 在本院再审过程中,徐步成、王存芝以各方当事人已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纠纷已经了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诉。经本院审查,上述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佳 审 判 员 左 红 代理审判员 邱 明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钱雪娟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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