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俊青。 委托代理人:李宏,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存岗,又名王玉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程拉安。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平市段家堡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原平市段家堡。 法定代表人:解建斌,该乡乡长。 再审申请人王俊青因与被申请人王存岗、程拉安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平市段家堡乡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晋民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俊青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