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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青、原平市段家堡乡人民政府等与王存岗、程拉安不当得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俊青。 委托代理人:李宏,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存岗,又名王玉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俊青。

委托代理人:李宏,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存岗,又名王玉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程拉安。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平市段家堡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原平市段家堡。

法定代表人:解建斌,该乡乡长。

再审申请人王俊青因与被申请人王存岗、程拉安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平市段家堡乡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晋民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俊青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