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乃苏如拉·艾奶吐力,男,维吾尔族,1994年11月23日出生,文盲,农民。2013年9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买买提·达吾提,男,维吾尔族,1992年5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9月19日被逮捕。现在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吐鲁番分院指控被告人乃苏如拉·艾奶吐力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被告人买买提·达吾提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8日以(2013)吐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乃苏如拉·艾奶吐力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买买提·达吾提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2014年5月28日以(2014)新刑三核字第5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组织、领导恐怖组织事实 2013年3月,被告人买买提·达吾提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来到吐鲁番市,与艾力卡木·加帕尔(已被击毙)相识后,经常交流“圣战”思想。 2013年8月1日,被告人乃苏如拉·艾奶吐力和艾克帕尔·买买提、迪力木拉·吾甫尔(均已被击毙)在吐鲁番市艾克帕尔·买买提的葡萄地聚会,谈论“6·26”暴力恐怖袭击案,艾克帕尔·买买提提议以实际行动进行“圣战”,乃苏如拉·艾奶吐力同意并进行了相应准备。同年8月4日,依布拉音·克然木、阿不拉·阿不力米提、阿布都拉·衣斯热依力(均另案处理)等人商议袭击汉族人经营的砂石料场,乃苏如拉·艾奶吐力同意。当晚23时许,几人准备刀具等前往作案地点,途中因依布拉音·克然木提出准备尚不充分而放弃行动。 2013年8月6日,亚森·吾布力卡斯木、买买提·亚森(均已被击毙)、艾无孜·买斯地克、阿外克日·卡斯木(均另案处理)出于迁徙“圣战”目的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来到吐鲁番市,经被告人买买提·达吾提和凯买尔丁·吾斯曼(另案处理)介绍,与乃苏如拉·艾奶吐力、艾克帕尔·买买提、迪力木拉·吾甫尔相识。同年8月9日,乃苏如拉·艾奶吐力、买买提·达吾提和亚森·吾布力卡斯木、买买提·亚森、艾克帕尔·买买提、迪力木拉·吾甫尔、凯买尔丁·吾斯曼、艾无孜·买斯地克、阿外克日·卡斯木等人在乃苏如拉·艾奶吐力家聚会,亚森·吾布力卡斯木做了煽动实施“圣战”等宗教极端思想的宣讲,并被推选为“埃米尔”,其余8人均向其宣誓并表示服从其领导,该恐怖组织形成。后乃苏如拉·艾奶吐力、买买提·达吾提等人经踩点,将吐鲁番市亚尔乡桃儿沟北山上的山洞确定为该恐怖组织聚会和进行体能训练等培训的窝点。同年8月10日,经买买提·达吾提介绍,艾力卡木·加帕尔加入该组织。乃苏如拉·艾奶吐力、买买提·达吾提等10名恐怖组织成员再次宣誓,由亚森·吾布力卡斯木担任“埃米尔”并负责财务工作,艾克帕尔·买买提担任“埃米尔”助理,乃苏如拉·艾奶吐力负责组织体能训练、任小组组长并与买买提·达吾提、艾力卡木·加帕尔、买买提·亚森任组织顾问。此后至8月17日,在乃苏如拉·艾奶吐力组织下,组织成员们多次进行了以“圣战”为目的的体能训练。 2013年8月14日,被告人乃苏如拉·艾奶吐力、买买提·达吾提等人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经买买提·达吾提提议并经组织成员商议,决定抢劫汽车袭击吐鲁番市公安局老城派出所。买买提·达吾提还提议制作2面黑色恐怖组织旗帜,1面插在派出所,1面游街时使用,行动时应统一着装并戴黑色头套。次日,经祖农·艾合买提(另案处理)介绍,努尔艾力·买合木提(已被击毙)加入该组织。根据分工,乃苏如拉·艾奶吐力等人购买了白色长袍、黑布并准备了汽油,其他成员准备了匕首、斧头和镰刀等工具,亚森·吾布力卡斯木等人制作了汽油燃烧瓶,梅日古丽·艾合买提、伊力木古丽·艾合买提(均另案处理)制作了组织旗帜、发带和头套;买买提·达吾提在旗帜上写下了宗教极端口号。亚森·吾布力卡斯木还将成员分为三组,拟定了从不同方向冲击派出所、杀害公安民警及放火烧毁派出所车辆的计划。 在恐怖组织成立后,被告人乃苏如拉·艾奶吐力、买买提·达吾提、亚森·吾布力卡斯木等人组织、策划、实施了多起暴力恐怖杀人活动,还通过集资、盗窃等方式筹集了组织活动经费5090元,其中乃苏如拉·艾奶吐力出资100元,买买提·达吾提出资8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该恐怖组织窝点查获的刀具、弓箭、地图、宗教服装等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另案被告人凯买尔丁·吾斯曼、阿外克日·卡斯木、祖农·艾合买提等和同案犯亚森·吾布力卡斯木、艾力卡木·加帕尔(因脱逃被击毙前)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乃苏如拉·艾奶吐力和买买提·达吾提亦供认。足以认定。 (二)故意杀人事实 1、2013年8月3日1时许,被告人乃苏如拉·艾奶吐力和艾克帕尔·买买提、迪力木拉·吾甫尔带着事先准备的蒙面黑布、手套、口罩、匕首等工具,共乘艾克帕尔·买买提驾驶的摩托车来到吐鲁番市幸福路清水阁洗浴店。3人进店后,乃苏如拉·艾奶吐力用手捂住被害人吴某(该店服务人员,女,殁年46岁)口部,艾克帕尔·买买提持匕首捅刺吴某颈部、肩膀、胸部数刀,致吴某颈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与此同时,迪力木拉·吾甫尔持匕首捅刺被害人马某(该店服务人员,女,时年17岁)颈部数刀,致马某重伤。乃苏如拉·艾奶吐力等3人拿走被害人现金及1部手机后逃离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