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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郑州漂亮宝贝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6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漂亮宝贝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6号11号楼1301室。 法定代表人:高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6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漂亮宝贝动漫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6号11号楼1301室。

法定代表人:高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培武,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89号7楼A座。

法定代表人:HiroshiKondo,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茌平京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城中心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郑州漂亮宝贝动漫文化份有限公司(简称漂亮宝贝公司)因与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艾影公司)、茌平京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简称京都购物广场)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

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218号终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漂亮宝贝公司申请再审称:1.艾影公司在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时提交的涉案第373号公证书所涉“哆啦A梦”玩具产品系由漂亮宝贝公司加盟商朱向华私自采购外货销售、该产品所悬挂吊牌亦由朱向华伪造,该侵权行为与漂亮宝贝公司无关。2.艾影公司在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时提交涉案第177号公证书,拟证明2012年7月涉案产品购买时漂亮宝贝公司网站上就有“哆啦A梦”宣传图案。但漂亮宝贝公司亦当庭提交了其与青岛澳捷尔工艺有限公司签订的《经销商购销合同》以证明自2012年12月1日起漂亮宝贝公司已有“哆啦A梦”产品的销售权,日后在其网站上发布宣传图案不构成侵权。3.徐甜甜为漂亮宝贝公司加盟商,涉案产品由徐甜甜实际销售,茌平购物公司与徐甜甜之间为商位租赁关系,原判决遗漏当事人徐甜甜、准许艾影公司撤回对茌平购物公司的起诉,致使涉案产品来源无法查明。4.涉案产品上所悬挂吊牌均系伪造漂亮宝贝公司的吊牌。5.漂亮宝贝公司不是生产型企业,其向加盟商销售的产品都是向其他动漫衍生品生产型企业采购。漂亮宝贝公司不负有证明涉案产品非其生产,而系漂亮宝贝公司加盟商或其他侵权者生产的责任,艾影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6.漂亮宝贝公司有新的证据证明涉案侵权产品并非由其生产、销售。漂亮宝贝公司向徐甜甜发货的所有《提货的》、《订单详情》、《托运货物清单》,证明漂亮宝贝公司没有向徐甜甜供应过“哆啦A梦”产品。为查明事实,漂亮宝贝公司多次到徐甜甜开设的加盟店内实地查看,该店内存在大量的伪造漂亮宝贝公司产品吊牌的外货及购物袋,漂亮宝贝公司随即对此进行了公证。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请求撤销一审、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艾影公司的诉讼请求,由艾影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艾影公司、京都购物广场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漂亮宝贝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及理由,现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漂亮宝贝公司是否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商;一审、二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错误。

一、关于漂亮宝贝公司是否为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商的问题。

涉案“哆啦A梦”玩具产品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漂亮宝贝公司申请再审对艾影公司享有该作品在中国区域内的著作财产权没有异议。艾影公司为证明漂亮宝贝公司侵害其著作权,提交了经公证购买的“哆啦A梦”产品,该产品悬挂吊牌上标注品名、授权销售商、地址、电话、网址等信息,均指向漂亮宝贝公司。漂亮宝贝公司否认该产品系其生产或授权销售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其提交的证据不充分,一审、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漂亮宝贝公司经营范围以及其网站宣传内容等证据,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系由漂亮宝贝公司生产、销售,并无不当。

二、关于一审、二审法院是否存在程序错误问题

首先,关于一审是否应追加当事人的问题。据漂亮宝贝公司称,其系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员单位,其连锁经营具有自己的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35类,具体内容包括特许经营管理等。根据漂亮宝贝公司提交的其与徐甜甜签订的《漂亮宝贝特许加盟合同》,漂亮宝贝公司是以向加盟商收取加盟费的方式进行经营,其应对加盟商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包括加盟商是否存在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负有监管义务。如前所述,由于漂亮宝贝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由他人生产,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漂亮宝贝公司与加盟商的利益是一致的,未依漂亮宝贝公司的申请追加徐甜甜为本案第三人,判令漂亮宝贝公司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其次,关于应否准许艾影公司撤回对京都购物广场起诉的问题。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复制、发行是两个独立的行为,艾影公司在一审中自愿撤回对京都购物广场起诉,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准许艾影公司的该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至于漂亮宝贝公司申请再审提出有新的证据证明涉案侵权产品系由徐甜甜开设的加盟店所为,徐甜甜的侵权行为导致漂亮宝贝公司的利益受损等主张,可另案解决。

综上,漂亮宝贝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的情形,依照该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漂亮宝贝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骆 电

代理审判员  李 嵘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