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宋井酒业有限公司其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宋井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宋河镇。 法定代表人:杨学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宋井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宋河镇。

法定代表人:杨学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宋河镇。

法定代表人:朱文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守忠,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栾子营,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宋井酒业有限公司(简称宋井酒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宋河酒业公司)侵害著作权及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知民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井酒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逻辑混乱,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一审判决适用著作权法第46条第11项,二审判决适用民诉法第175条是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一审、二审判决不支持宋井酒业公司关于宋河酒业公司“宋”字标徽侵害其第139566号注册“宋”字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1、宋河酒业公司在一审开庭前,未向合议庭提供有关商标侵犯著作权的证据,一审法院予以立案是错误的。宋河酒业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作品登记证书”、“商标相似性对比报告”以及“商标相似性分析报告”,属于放弃举证权利。“作品登记证书”、“商标相似性对比报告”以及“商标相似性分析报告”未经庭审质证,二审法院仍然采信这两份证据是违法的。2、一审、二审法院刻意丑化宋井酒业公司的第139566号注册“宋”字商标,美化宋河酒业公司的“宋”字标徽,是明显的不同等对待。宋河酒业公司申请注册“宋”字商标的行为是对宋井酒业公司的第139566号注册“宋”字商标在先专有权的侵害。3、宋井酒业公司的第139566号“宋”字注册商标早于宋河酒业公司的“宋”字标徽创作完成13年,一审、二审法院判定宋井酒业公司的第139566号“宋”字注册商标侵害了宋河酒业公司“宋”字标徽著作权理由不成立。综上,请求依法撤销(2012)周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和(2013)豫法知民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支持宋井酒业公司的反诉请求,判令宋河酒业公司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宋河酒业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宋井酒业公司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以及《商标相似性报告》均已当庭质证,宋井酒业公司也当庭发表了质证意见。宋井酒业公司提出的对其“宋”字商标的剽窃和侵犯,已经超出了法院审查的范围。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宋井酒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对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二审判决和宋井酒业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两个:1、宋井酒业公司第7960329号注册商标是否侵害宋河酒业公司宋河标徽的著作权。2、宋河酒业公司宋河徽标是否侵害宋井酒业公司第1395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宋井酒业公司第7960329号注册商标是否侵害宋河酒业公司宋河标徽著作权的问题。宋河标徽是1991年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在满足了征集方的设计要求下,于1992年正式确定为厂徽的。宋河标徽具有较高的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要求,构成作品,从1992年正式确认为厂徽开始,宋河标徽就享有著作权。之后,宋河标徽一直被广泛使用于宋河酒业公司的形象宣传、产品包装上。宋河酒业公司作为著名的大型酿酒企业,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宋河标徽经过宋河酒业公司的长期使用,已经与宋河酒业公司形成了相互对应的关系,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宋井酒业公司第7960329号注册商标是2009年申请注册的。宋井酒业公司与宋河酒业公司同属白酒行业,且两个公司同处一个区域,宋井酒业公司在申请注册第7960329号注册商标时显然知道宋河酒业公司宋河标徽在形象宣传、产品包装上的使用情况。同时,通过对两个商业标记进行图形直观比对分析,宋井酒业公司第7960329号注册商标在整体构图、局部结构、图形寓意及设计元素等方面均与宋河酒业公司宋河标徽构成近似。据此,二审法院依据著作权法认定宋井酒业公司第7960329号注册商标构成对宋河酒业公司宋河标徽的抄袭,侵害了宋河酒业公司的宋河酒业公司宋河酒业公司著作权正确的。

关于宋河酒业公司宋河徽标是否侵害宋井酒业公司第1395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1980年注册的第139566号商标是宋井酒业公司2003年从黑龙江一家国有企业受让而来的。如前所述,宋河标徽是1991年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在满足了征集方的设计要求下,于1992年正式确定为厂徽的,宋河标徽是具有较高独创性的美术作品。通过宋河公司的长期使用,宋河标徽已经与宋河酒业公司形成了相互对应的关系,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通过对两个商业标记进行图形直观比对分析,宋河酒业公司宋河徽标与宋井酒业公司第139566号注册商标图形,两者差异较大,并无近似性。据此,二审法院认定宋河酒业公司宋河徽标宋河酒业公司未侵害宋井酒业公司第1395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

关于宋井酒业公司所主张的一审、二审法院判定宋井酒业公司的第139566号注册商标侵害宋河酒业公司宋河标徽著作权理由不成立的问题。一审、二审法院并未认定宋井酒业公司第139566号注册“宋”字商标侵害宋河酒业公司宋河酒业公司宋河酒业公司宋河标徽著作权,故宋井酒业公司该主张不成立,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河南省宋井酒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宋井酒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骆 电

代理审判员  李 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晨

责任编辑:国平